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2857号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泊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号红星美凯龙家居馆负*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牟惠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女,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告烟台泊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