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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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工人。
委托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牟惠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韦君,山东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反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和第三次庭审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莱阳市开发区***铝业公司中央空调系统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款为人民币265000元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人员进场被告付10%预付款,室内材料进场开始安装付30%,室内部分安装打压完毕付30%,空调安装完毕付10%,整体调试验收合格付15%,5%为质保金。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进行工程变更,导致原告施工成本不断增加,经双方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8万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进场预付款和开始安装费共计10万元,但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用不合格材料,以次充好。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未确认原告的工程材料,要求更换合同材料,原告遂采取停工的办法拖延。多次停工要挟被告,以没款发工资和进材料为由逼被告又多付实际未到工程阶段的工程款2.1万元,原告得到上述款后就完全停工,从工地上撤走,使合同无法继续,被告无奈之下,不得不自己更换材料和换工,现在工程尚未完工和打压,更谈不上验收等。以上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对本案安装工程未进行实际性的施工,整个工程是被告在施工,现因原告原因,整个工程迟迟无法完工,原告收到工程未尽安装义务,请法庭查清事实,支持被告的主张。
反诉原告诉称:2013年5月15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反诉原告将***铝业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的空调系统工程发包给反诉被告,总计工程款25万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反诉被告进场支付10%、室内材料安装进场开始安装付30%等等。在反诉被告刚刚进场后,其即要求反诉原告支付了12.1万元的工程款,在得到工程款后,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施工,不久后即停工,又赶其它的工程施工。反诉原告在多次催促无效的情况下,不得不拆去反诉被告已施工不合格部分和继续施工全部工程,并且反诉被告违反双方合同签订的保密条款,将发包工程信息泄露,违约给反诉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信誉等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工程款12.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负担反诉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辩称:反诉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其反诉没有法律依据,其没有证据证实反诉被告施工的工程有质量问题,故不同意退还工程款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反诉原告应支付反诉被告余下的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反诉原告)(作为甲方)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铝业中央空调安装合同一份,内容为:甲方将***铝业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的空调系统工程发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职责,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工程内容:中央空调系统安装、调试(具体内容详见附表);工程地点:莱阳开发区;承包方式:大包工程(空调主机及风机盘管为甲供);包工、包料,主机厂家协助调试,为一次性包死工程。二、工程款总计:贰拾陆万伍仟元整(¥265000.00元整,不含税金)……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人员进场甲方付10%预付款。室内材料进场开始安装付30%,室内部分安装打压完毕付30%,空调安装完毕付10%,整体调试验收合格付15%。余5%为质保金,于整体验收合格后壹年付清(验收以用户签字验收单为准)。……六、保修条例6.1保修范围:乙方负责安装的设备、辅机及配件;6.2保修期限:本工程验收合格后18个月内为工程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并承担相应装修费用。6.3乙方承担系统中由乙方安装的设备的保修义务,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但乙方可按进货价收取零配件及人工费进行维修;七、双方责任:乙方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负责完成合同范围内安装工程,并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2、服从用户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配合完成相关验收工作。3、乙方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用户对进度的检查监督。4、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保修期为18个月,保修费用由乙方负责。5、本合同签订,视为乙方已熟知现场情况,对本合同内容及金额无异议。除甲方签字同意的增项外,不做更改。……7、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进行中发生的问题及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8、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须提供7万元左右的材料发票,户头另订。……八、违约责任:……2、如合同签订任何一方在对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按合同总额30%支付违约金;3、如甲方不按时付款,或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期一天,赔偿合同总额的1‰,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4、乙方违背保密要求,在施工期间对外透露外转包工程的信息,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4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5、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赔偿合同总额的1‰,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九、质量及验收。1、本工程施工技术、工程材料必须经甲方确认认可。2、对不合格的工程,乙方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3、工程竣工后,乙方要配合验收。4、安装完成后三个月,乙方进行工程回访,随后进行定期巡查,随时解决问题。……合同下方书写备注有:甲方提供水泵2台、电子水处理仪1台、温控器台,扣乙方15000元整。合同由被告(反诉原告)盖章,原告(反诉被告)签字。
双方确认的施工基本流程为:风机盘管、安装主管道、保温、打压试流、空调安装。合同签订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款2.5万元,5月18日原告(反诉被告)室内材料进场开始安装,开始施工后被告(反诉原告)即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施工,被告(反诉原告)于6月5日付款5.1万元,于6月15日付款2.5万元,7月30日付款2万元。后被告(反诉原告)再未付款给原告(反诉被告)。
原告(反诉被告)以被告(反诉原告)违约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反诉原告)给付工程款8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反诉原告)则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返还工程款12.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负担反诉诉讼费用。
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反诉原告)是否按约定的时间给付工程款?原告(反诉被告)工程用料是否不符合约定及工程是否延误?
原告(反诉被告)主张其已按约定的时间及流程进行了施工,并已得到被告(反诉原告)的实际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则予以否认,称原告(反诉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且工程所用材料没有达到约定的要求。
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为“***明细”表,被告(反诉原告)对此没有异议,并认可原告(反诉被告)所述的施工流程和开始施工时即派员现场监督施工。被告(反诉原告)则提供了其与烟台***和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的安装合同、***和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5份,来证实其和该公司约定有施工期限为60天及原告(反诉被告)用料不符合约定。
被告(反诉原告)针对自己主张的其付款时间原告(反诉被告)没有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进度,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被告(反诉原告)针对自己主张的工程期限为60天,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但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被告(反诉原告)开始认可原告(反诉被告)陈述的工程流程,并称没有流程图并对原告提交的“***明细”没有异议;后称对笔录中的流程暂不认可。同时被告(反诉原告)称,施工时没有图纸,是其公司派员工现场监督施工。
被告(反诉原告)针对重新拆卸安装造成了损失,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表示不追究原告(反诉被告)违反保密协议及泄露工程信息的责任。
由于原、被告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合同、通知、用料明细、现场勘验笔录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安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定。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工程款26.5万元,扣除被告提供的设备款1.5万元,故工程应付款总额为25万元。因双方并没有对合同的施工期限明确约定,只是对工程进度节点的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在被告(反诉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原告(反诉被告)未达到付款施工进度的时间即提前付款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2013年5月17日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款2.5万元,视为原告(反诉被告)人员进场;另外,因被告(反诉原告)庭审中认可5月18日原告(反诉被告)室内材料进场开始安装,开始施工后被告(反诉原告)即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施工,被告(反诉原告)于6月5日付款5.1万元,依此本院认定原告(反诉被告)室内材料进场的进度已成就,被告(反诉原告)于6月5日付款视为对原告(反诉被告)工程进度的实际认可,在此进度被告(反诉原告)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反诉原告)称分两次付款的原因是原告(反诉被告)室内材料未完全进场,本院认为因合同并没有约定室内材料全部进场完毕再付款,而是进场开始安装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故被告(反诉原告)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按照合同进度付款约定的比例,室内材料进场开始施工应付30%,截至到6月15日被告(反诉原告)才给付该阶段工程款7.6万元,7月30日又付款2万元。原告(反诉被告)主张其已按约定施工,室内部分安装打压已完毕,应付30%(7.5万元),被告(反诉原告)否认,但根据本院现场勘验情况看室内部分安装已完毕,结合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在被告(反诉原告)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被告(反诉原告)于7月30日付款2万元视为原告(反诉被告)施工已达到该30%的付款条件,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反诉原告)未按约定足额给付该阶段工程款7.5万元而只给付2万元也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被告(反诉原告)称2万元是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的工人工资,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空调安装完毕付10%即2.5万元的问题,原告(反诉被告)主张已按约将空调安装完毕,被告(反诉原告)庭审中一开始否认原告(反诉被告)的主张,但在现场勘验时被告(反诉原告)认可原告(反诉被告)施工了空调,只是称自己改了空调位置,并主张相关的管道、管道连接方式、控制开关等原告(反诉被告)安装的不规范,并称系自己进行了后期的施工和整改,依此本院认定空调的安装为原告(反诉被告)所施工,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按照该进度付款2.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诉原告)称原告(反诉被告)施工不规范、用料不符合约定及施工没有完成,因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原告(反诉被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反诉原告)即应当按约给付工程款,截到2013年7月30日扣除被告(反诉原告)已付工程款还应付7.9万元。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给付工程款8万元,计算有误,要求多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以原告(反诉被告)违约要求退还工程款12.1万元及赔偿损失5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7.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负担887.5元;保全费820元、速递费5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