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民申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12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工人。
再审申请人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巍
审判员武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