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水务局凿井大队

郓城县水务局凿井大队、郓城县玉皇庙镇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725执1999号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水务局凿井大队。住所地:郓城县。
负责人:***。
被执行人:郓城县玉皇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涛。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水务局凿井大队与被执行人郓城县玉皇庙镇人民政府债权转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郓商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协助义务。被执行人郓城县玉皇庙镇人民政府申请与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水务局凿井大队协商,延期履行义务,经督促执行,现被执行人郓城县玉皇庙镇人民政府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商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