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郓民初字第821号
原告郓城县水务局凿井大队。住所地:郓城县水务局院内。
负责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县水务局凿井大队技术员。
被告郓城县玉皇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水务局凿井大队与被告郓城县玉皇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郓城县水务局凿井大队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水务局凿井大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水务局凿井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郓城县水务局凿井大队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解***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