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91执201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791民初17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7011721984205000185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58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永刚
书记员  孙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