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791民初63号 原告: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南路高架桥东南500米处丹阳办事处老干部活动中心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999号(元和兴业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巨野县。 被告***,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 原告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0日,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2月30日,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十天。当日,原告将100万元转至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来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律师费20000元专用发票一份,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相关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相关证明,被告***依法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其律师费用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算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线递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