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1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镇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内。
经营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999号(元和兴业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9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两处,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菏国用(2015)第1××8号、菏国用(2013)第1××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两处,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菏国用(2015)第1××8号、菏国用(2013)第1××2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