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4448号
原告:**拄,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999号(元和兴业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拄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娟独任审理。
审判员 高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