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4448号之一
原告:**拄,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999号(元和兴业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拄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拄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拄负担。
审 判 员 高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