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20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999号(元和兴业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4日作出的(2021)鲁1702民初5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9万元及利息125524.97元。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28日、4月24日、5月22日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标的额1056076.00元,现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物的详细信息及实际控制、使用人,且本案审理期限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要求本院进行处置。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鲁1702执23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于2022年7月24日作出(2022)鲁1702执23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采取短信的方式与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3500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2民初5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350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贺 帅 书 记 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