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503号之一 申请人:***,男性,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7892827029。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长江路999号;电话:1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鲁179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532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12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 本院于2022年04月08日作出(2022)鲁1791执50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于2022年06月29日作出(2022)鲁1791执503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04月0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06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791执5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为 审判员  刘 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