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999号(元和兴业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78928270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724民初25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四辆,车牌号码分别为:鲁R6××**、鲁R9××**、鲁R8××**、鲁R9××**。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的,其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