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91民初63号
原告: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南路高架桥东南500米处丹阳办事处老干部活动中心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999号(元和兴业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巨野县。
被告:***,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1041.6元或保全其他相应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万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1041.6元或保全其他相应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