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执3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10602786F。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684245999L。
法定代表人:沈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22民初24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190000元,违约金90000元。申请执行人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4400元,执行标的共计1214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证券、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后,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农区兴惠路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幢(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XXXX号)、位于惠农区兴惠路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幢(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XXXX号)、位于惠农区兴惠路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幢1号(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XXXX号)、位于惠农区兴惠路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幢2号(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XXXX号)、位于惠农区兴惠路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幢3号(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XXXX号)、位于惠农区兴惠路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幢(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XXXX号)、位于惠农区兴惠路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幢(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XXXX号)、位于惠农区兴惠路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6幢(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XXXX号)、位于惠农区兴惠路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7幢(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XXXX号)的不动产产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天得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波
审 判 员 张 铎
审 判 员 刘江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豆伟涛
书 记 员 韩 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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