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广垠工程有限公司

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广垠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3民初4511号
原告: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
经营者:孙连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广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吉林广垠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0.00元,减半收取计2420.00元,由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