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9-09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思执行字第202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潘建章,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少勇、朱红,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彩凤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20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雅君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