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9-09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思执行字第202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潘建章,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少勇、朱红,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彩凤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20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雅君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