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

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思民初字第3089号
原告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福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建章,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少勇、朱红,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电缆买卖合同关系。2012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万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货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电缆买卖合同关系。2012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电缆货款38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电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62元,由被告***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莹
审 判 员  俞伟强
人民陪审员  高若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庄娟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