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05民初2677号
原告: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5659092Q,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潘建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福,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琼芬,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蕃诗
人民陪审员 陈祥振
人民陪审员 施平聪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燕
速 录 员 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