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3409号
原告:***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康美镇福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速 录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