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章乐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乐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3409号 原告:***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康美镇福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速 录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