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4民初438号
原告:***,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石成刚,**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延安大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金盾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理由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白山维多利亚花园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金盾公司于2013年7月签订承包合同,约定金盾公司承建的白山维多利亚花园工程由***实际施工。***本次起诉的工程款系发生于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为白山市浑江区,因此本案应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木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