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绿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民申字第18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绿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绿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沈阳绿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辉
代理审判员*忠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