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绿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34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绿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沈阳绿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靖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阳绿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沈阳绿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沈阳绿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工程款2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2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7万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8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8万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此协议,申请执行人即恢复原判决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靖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再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关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