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绿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622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绿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绿水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靖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同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靖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