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富县交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水富县交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6民特1号
申请人水富县交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团结路国税局*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女,35岁,云南省水富县人,住水富县。
委托代理人曾煦,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水富县交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水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水劳仲案裁字(2017)15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水富县交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称:1、本案涉及金额大,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2、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人员通知当事人;3、本案仲裁委受理时间是2017年9月19日,送达仲裁裁决书的时间是2017年11月15日,明显超出审理期限,程序违法;4、***的工资每天不到100元,仲裁庭以受伤前上年度统筹地区的社平工资来计算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不当,且仲裁金额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综上,请求撤销水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水劳仲裁案字(2017)15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依照上述规定及结合本案案情,本案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本案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未在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人员通知当事人及裁决***工资的标准过高,但未提供相应依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水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水劳仲案裁字(2017)15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水富县交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水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水劳仲案裁字(2017)15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申请人水富县交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丹
审判员***
审判员余帅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