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0882民初5375号
本院在审理营口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营口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营口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昝立宾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