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882民初1185号
原告:营口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秦彤,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营口市豪风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营口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隐名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日立案。原告营口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口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