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民终2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曾用名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营口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9)辽088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8元,由上诉人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健
审判员*望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冯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