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29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戊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3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618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泰天恒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禹田花园6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32031249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戊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泰天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的(2018)渝0229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重庆泰天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重庆戊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泰天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情况;
2.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3.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债权、无车辆、无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在城口县双河乡厚朴园村租赁土地建有蔬菜大棚基地,但该基地已经荒废,且未支付村民租金,该基地无处置价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63089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229执3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世君
审判员***
审判员张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鑫
书记员谭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