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00353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2月27日生,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代理人强力,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戊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34-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618-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生,住重庆市璧山县,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3月6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帆诉被告重庆戊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