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金泉宝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中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吉林金泉宝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守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桂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赵友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贺斌,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金泉宝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金泉宝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71元(已减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朱向阳
代理审判员  盖晓晨
代理审判员  刁 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慧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