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悦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6875号
原告:***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RKN7M1B,住所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舒城县昌盛则绒厂内;
法定代表人:童秋云,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山,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832536198,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秀英村**;
法定代表人:陈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580633,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戛纳小镇******;
法定代表人:王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6F316,住所深,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新华大厦**C1203iv>
法定代表人:廖乐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盛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QAFH83,住所云,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云帆苑小区****iv>
法定代表人:廖嘉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矩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P45R71,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A区2号楼8层A8418室
法定代表人:钟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盛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矩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悦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告云南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353775.42元可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673100264220200430631028787,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29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被告云南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盛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矩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10日依次对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了背书转让;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原告***悦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提示付款,但被告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未予回复。
本院经审查本案案由为票据纠纷,被告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相关联的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属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陶 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运奎
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6875号
原告:***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RKN7M1B,住所舒城县城,住所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舒城县昌盛则绒厂内
法定代表人:童秋云,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山,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832536198,住所云南省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秀英村**
法定代表人:陈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580633,住所云南省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戛纳小镇******
法定代表人:王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6F316,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新华大厦**C1203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廖乐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盛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QAFH83,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云帆苑小区****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廖嘉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矩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P45R71,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A区2号楼8层A8418室
法定代表人:钟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盛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矩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悦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告云南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353775.42元可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673100264220200430631028787,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29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被告云南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盛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矩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10日依次对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了背书转让;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原告***悦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提示付款,但被告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未予回复。
本院经审查本案案由为票据纠纷,被告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相关联的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属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陶 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运奎
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