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124执4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
被执行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戛纳小镇B座11楼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580633。
法定代表人:王佳。
被执行人:何洪洋,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
关于***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312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何洪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61000.00元。二、被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何洪洋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6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洋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16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20.00元,执行费2315.00元,合计:166835.00元。经本院依法向房产、土地、交管、工商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查实被执行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洋名下财产结果如下:经房产、土地等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房产、土地等登记信息;经交管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车辆登记;经工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何洪洋名下确无工商登记信息;经金融部门反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但因其账户余额较小,未进行扣划。被执行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洋至今未履行,现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对被执行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决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3124执415号***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国华
审判员  胡致超
审判员  蔡永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