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财保295号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云南德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奕萍,云南德为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戛纳小镇B座11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6,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6,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