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世纪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辖终1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世纪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世纪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民初3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合肥市高新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济南世纪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的义务,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故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济南世纪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济南世纪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