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3025号
原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银,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9元,减半收取为2715元,由原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楠
人民陪审员薛彦
人民陪审员崇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