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91民初3955号
原告: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为573元,由原告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