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海之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海之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运盐执字第7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5月2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闻喜县541十分指9幢16号。
被执行人运城市海之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运城市盐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运盐劳仲案裁字(201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运城市海之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7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执行员*伟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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