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5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邬树新村370号,组织机构代码6634882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万全镇永丰南昌路,组织机构代码5854782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6日权利人武汉鑫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42784元、违约金206345元(截至2018年3月15日止为200012.14元,其后以4278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月6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072元、执行费354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7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