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83执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万全镇永丰南昌路。
法定代表人肖盛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湖市黄家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黄家口文卫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龚晓欣,洪湖市黄家口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湖市黄家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083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083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丽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白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