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94民初318号
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怀德街西胡同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华荣泰商务综合体二期二栋二单元2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与被告***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占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美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正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美达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1195638元,并支付以1195638元为基数,从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成就之后即2019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依法确认美达公司对所施工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三、解除美达公司与正恩公司签订的《正恩·爵堡园林景观工程标段合同》及《正恩·爵堡景观及外网二标段合同》;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用、保全担保费由正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至7月间,美达公司与正恩公司先后签订正恩·爵堡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合同及正恩·爵堡景观及外网工程二标段合同,工程地点净月区,美达公司依约进行了地下管网(雨排污排)及部分路基等施工,对已完工程部分,监理及甲方项目部、项目总经理均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已完工程工程款为1245638元,正恩公司方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仅支付5万元,剩余款项经美达公司多次催告一直未能支付。2019年6、7月间,因甲方原因在建工程被法院查封,所有施工单位陆续撤出工地,在其他单位已撤出,美达公司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况下,信守合同不计损失坚持到2019年8月末,接正恩公司方口头通知美达公司后才最后撤出工地。但正恩公司一直未能按协议支付完工部分工程款,损害了美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由于正恩公司违约所造成的长期停工,美达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合同所涉工程的造价已经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前述两个合同,美达公司请求解除。故依法起诉,请法院依法支持美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正恩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美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正恩·爵堡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合同》《正恩·爵堡景观及外网二标段合同》,证明:美达公司与正恩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正恩公司将一标段的园林景观工程和二标段景观及外网工程包给美达公司。我们是包工包料,清单报价。证据二、已完工程进度报表,证明:我们已经施工完的工程量和价格为1245638元,正恩公司已向我方支付5万元,尚欠1195638元。证据三、已完工程的现场照片,证明:我们实际施工的内容,也可以去现场查看。证据四、年度施工内容说明、设计图纸电子版、投标文件两份及合同,投标总价文件、现场照片,证明:我们施工的情况,这些材料我们是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证据五、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鉴定工程价格为994377元。
美达公司申请证人贾某出庭证明:我是2017年4月份开始到正恩公司做土建工程师工作,2019年10月15日离职,在任期间我负责正恩爵堡的土建施工管理,本案两份合同中11.1.7条中约定甲方代表贾某就是我本人。美达公司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图纸是我在部门提供的,图纸中的签名是我2019年签的。美达公司进场施工了,但是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概在2018年春季。进场时间在图纸签字确认前的原因是图纸在完善后重新确认的,所以正式图纸是在2019年签字的,之前美达公司是按设计草图施工的。2019年后美达公司就处于断断续续施工的,我离职时现场已经没人了,没有交接离场的过程,我不确定美达公司什么时候走的。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的付款方式确定的节点,美达公司提报工程款付款申请我们进行审核。我们审核完了提交给成本,成本提交给造价,造价提交给财务,然后财务进行发放。已完工进度表是我签字的,是对当时美达公司工程量的确认,一标段第6.1.2条节点已经达到,正常应当在美达公司提报工程款付款申请表后15日内付款,美达公司当时提过付款申请,因为我在支付款申请表上签过字。二标段第6.1.2条第一个节点也已经达到,二标段是否提过付款申请不记得了。已经支付的5万工程款情况我不清楚,现在正恩公司已经没人了,正恩爵堡工程从2019年10月之前已经停工了,但没有相关的停工文件。
美达公司申请证人张某出庭证明:我曾在正恩爵堡做过监理,正恩公司在我做监理期间即2016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止给我发放工资。正恩公司财会人员直接将工资打到我卡上。我当时受雇于中信恒一监理公司,我受公司委派到正恩公司做监理。正恩爵堡工程当时的监理公司为巨恒监理有限公司,当时恒一用的是巨恒公司的名头,监理公司的章用的也是巨恒公司的,恒一和巨恒之间的关系我不清楚。美达公司确实在正恩公司工地施工过,美达公司进场后我们进行过技术交底。已完工程进度报表是美达公司干的工程完成情况,上面记载的情况均属实,雨水工程基本已经完成了,上面我的名字是我本人签的。正恩公司现在什么情况我不清楚,我是2019年10月离开的工地,在我离开时现场已经没有施工人员,2019年七八月以后法院到工地贴封条。美达公司是否向正恩公司要过工程款我就不清楚了,我与正恩公司项目总经理王某在一起办公。
美达公司申请证人王某出庭证明:2016年7月份我到正恩公司工作,任正恩爵堡项目工程部部门负责人,2019年11月老板找不到了,我就没再到公司上班,正恩公司尚欠我几个月工资未支付。美达公司是我们单位通过正常的议价程序参与正恩爵堡这个在建项目,然后他也是通过正常途径与正恩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正恩公司整个项目进场工程中按照正恩公司工程的时间节点进行正常的施工,目前现在现场的形象进度也与美达公司提供的我进行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进度报表,我们都予以确认了。已完工程进度报表这两张是我签字的,我是在2020年下半年签字确认的,当时是美达公司的工作人员拿到我现在的公司找我签字的。我签字的原因是我对美达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心里有数,已完进度报表中记载的工程产值是我们对工程质量和形象进度的确认,对分项工程完成情况,我是确认的。但报表中已完工程产值是美达公司提请的数据,不能作为我们支付工程款的最终数确认,实际支付工程款数还应当通过造价公司进行核定。正常的造价确认依据合同进度款支付的条款,我们对工程这块对现场完成的形象和质量进行确认,具体的造价由公司指定的造价所进行计算确认。美达公司一直在向正恩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美达公司大概是2019年七八月退场的。正恩爵堡项目工程暂停施工了。工程现场有法院来查封过贴过封条。合同支付时间正常应该是达到支付节点后由美达公司提报,造价核定,我们支付。
美达公司申请证人靳某出庭证明:我2017年三四月份到正恩公司主管正恩爵堡项目水电工程,美达公司实际到正恩爵堡项目进行了施工。已完工程进度报表签字是我本人签字的,签字时间我记不清了,能确认美达公司完成的工程进度。正恩房地产现在找不到负责人了,公司也不在了,我们就散了,工程现在主体完工了,外形象大约完成了80%,在2019年九十月份停工了。美达公司是在2019年8月份撤场的,来的时间记不清了。我现在有当时正恩公司年会的照片能证明我与正恩公司存在工作关系。我签字的已完工程进度报表能够确认工程进度,根据进度由造价咨询公司核算工程量和价格,能计算出应付工程款。我是2019年11月左右离开正恩公司的,当时欠我工资,我们去劳动仲裁了,贾某手里有裁决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0日,甲方、发包方正恩公司与乙方、承包方美达公司签订《正恩·爵堡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合同》(以下简称《景观一标段合同》),正恩公司将位于长春市净月高新区天青路以南,彩宇西街以东,生态大街以西的正恩·爵堡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发包给美达公司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1.承包范围:图纸及清单中包含的项目施工,以及为完成图纸及清单项目所需的表面及隐藏的工作,能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并能投入实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如图纸清单约定的各种外网工程,沥青道路、铺装道路、小品景观、土方堆坡造型、整理绿化用地、回收种植土(土源由甲方提供)、乔灌木及地被种植、草坪铺植、配套水电等及图纸显示全部内容,其中部分杂土换好土、施肥、浇水、支撑、养护等与苗木栽植相关内容的费用均已包含在苗木报价中。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应参阅招标文件的其他部分,包括投标须知、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等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与内容。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3.价款的确定:合同暂定总价款为2527483元。其中包含2年养管费。工程按工程量清单方式以固定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详见附件清单计价表。4.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甲方采取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以甲方、监理及乙方共同核准完成工作量后及附件固定综合单价,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基础。(1)本工程无预付款。(2)工程进度:图纸范围内预埋管网、排水沟,各种道路基层完成,支付至完成产值的60%。(3)工程进度:工作内容全部完成(除气候要求需栽植的高棵植物),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完成产值的70%。(4)本项目全部工程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起(除气候要求需裁植的高棵植物栽植就包括,没栽植就扣除)30个工作日内结算,结算完成90个工作日支付至结算值的95%。5.结算值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起止时间为本项目全部工程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起(气候要求需裁植的高棵植物栽植,为该部分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质保期满后返还质保金(质保金无利息)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并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先行垫付的相关费用应在质保金中扣除,若质保金余额不足,则甲方有继续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甲方、发包方正恩公司与乙方、承包方美达公司另签订《正恩·爵堡景观及外网工程二标段合同》(以下简称《景观及外网二标段合同》),正恩公司将同一位置的正恩·爵堡景观及外网工程二标段发包给美达公司施工,合同暂定总价款为2082345元,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为:甲方采取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以甲方、监理及乙方共同核准完成工作量后及附件固定综合单价,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基础。(1)本工程无预付款。(2)工程进度:外网工程,各种道路基层完成,支付至完成产值的60%。(3)工程进度:工作内容全部完成(除气候要求需栽植的高棵植物),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完成产值的70%。(4)本项目全部工程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起(除气候要求需裁植的高棵植物栽植就包括,没栽植就扣除)30个工作日内结算,结算完成90个工作日支付至结算值的95%。对于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保金等约定与《景观一标段合同》相同。
签订合同后美达公司开始施工。美达公司认可正恩公司已向其支付5万元工程款。
美达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正恩·爵堡项目工程现已停工,没有竣工验收。因正恩公司欠付工程款,美达公司诉至法院。
为确定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美达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其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吉林万沅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并出具吉万字(2021)(JYGXFY-00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涉工程造价为994377元。美达公司支付鉴定费用12500元。
本院认为,正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各项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及应否解除的问题。美达公司、正恩公司签订的《景观一标段合同》《景观及外网二标段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现正恩·爵堡项目工程已停工,且正恩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其合同义务,美达公司依法请求解除双方《景观一标段合同》《景观及外网二标段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二、关于合同解除后工程应付价款及费用负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为994377元,系美达公司对建筑工程的实际投入,此款正恩公司应予支付,扣除正恩公司已付的5万元工程款后,正恩公司尚应支付美达公司944377元。合同解除后,为确定工程造价支出,美达公司支付鉴定费12500元,此系美达公司实际损失,正恩公司应予赔偿。保全担保费非必要支出,双方对此亦无约定,美达公司主张由正恩公司负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关于正恩公司应否支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美达公司主张利息以119563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5日起到实际给付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约定根据工程进度付款,美达公司未举证证明正恩公司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案涉工程未实际交付亦未竣工结算,故应从美达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即利息应以9443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关于美达公司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美达公司作为承包人,在正恩公司欠付工程款时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美达公司此项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综上,美达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正恩·爵堡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合同》《正恩·爵堡景观及外网工程二标段合同》;
二、被告***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44377元及利息(以9443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正恩·爵堡工程在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工程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2500元;
五、驳回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1元,由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6元,由被告***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源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哲
书 记 员 邓清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