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执保484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阜丰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海。
被保全人:***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卡发去生态大街华荣泰商务综合体二期二栋二单元2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93612.0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查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93612.0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鹏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房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