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02民初8799号 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阜丰路633号办公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2166号冠城国际C区C座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园林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溪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达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源溪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达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12,605,267.26元及利息1,548,361.71元(其中:以9,749,517.2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881,193.8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为1,344,350.10元;以786,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为56,215.26元;以2,068,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为147,796.35元),本息合计14,153,628.97元;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以12,605,267.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决原告享有在被告欠付工程款本息金额以及原告支付的费用损失之和范围内的案涉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2月起为被告开发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至亚泰大街、西至人民大街、***三路、北至乙七路的冠城国际项目C、D区园***及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全部工程内容,案涉工程业已全部交付给被告使用。后经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分批结算,结算总金额为21,199,358元,在此期间,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及以房抵债的形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594,090.74元,尚欠工程款为12,605,267.26元至今未支付。另外,原、被告于2022年6月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步一步确认案涉工程债权债务金额,被告亦承诺继续履行支付义务。但在原告的催促之下,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已经对原告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万般无奈之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源溪置业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在2022年确实签署过会议纪要,确认欠付款项为12,605,267.26元,但是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维修,我方需要核对维修费。另外,我方在签署会议纪要之后也曾付过几笔款项,应当予以扣除。再有,我方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9日,源溪置业公司(甲方)与美达园林公司(乙方)签订《冠城国际D区园***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源溪置业公司将冠城国际D区园***(除大门干挂石材外)及道路工程施工发包给美达园林公司,合同工期为2013年9月初开工、2014年6月30日竣工,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总价款15,000,000元,付款方式为每月按形象进度支付本月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资料完整结算完成一个月内付至95%,预留5%保修金,保修期2年。2017年7月20日,美达园林公司提报结算,源溪置业公司的成本经理、董事长于2017年7月26日在《竣工结算造价协议》上签字确认并加***置业公司公章,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18,343,608元,质保金为122,435元,保修期截止2018年8月8日。 2014年4月29日,源溪置业公司(甲方)与美达园林公司(乙方)签订《冠城国际C区雨排水和给水外网安装施工合同》,主要约定源溪置业公司将冠城国际C区吉商大厦雨水外网、污水外网和C区到D区消防给水管道及井室砌筑外网安装工程发包给美达园林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暂定2014年5月1日开工、2014年7月30日竣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款为470,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报完整的竣工、备案资料及结算资料,结算完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款的95%。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满1年质保期后,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将剩余5%质保金一次性无息返回给乙方。2020年12月31日,美达园林公司提报结算,源溪置业公司的成本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10月10日、2021年11月10日、2022年6月20日在《竣工结算造价协议》上签字确认并加***置业公司公章,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786,900元,质保金为39,345元,质保期两年截止2019年10月10日。 2017年5月11日,源溪置业公司(甲方)与美达园林公司(乙方)签订《冠城国际C区园***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源溪置业公司将冠城国际C区园***及道路工程发包给美达园林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暂定2017年5月11日开工、2018年5月31日竣工,合同暂定总价为2,714,523元,付款方式为以合同结算额甲乙双方协商易货方式进行付款,合同结算总价的5%为保修金,保修期2年。2020年12月31日,美达园林公司提报结算,源溪置业公司的成本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10月10日、2021年11月10日、2022年6月20日在《竣工结算造价协议》上签字确认并加***置业公司公章,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2,069,360元,减扣款后为2,068,850元,质保金为103,468元,质保期两年截止2020年6月6日。 另查,源溪置业公司与美达园林公司就冠城国际D区、C区景观项目、C区外网工程签署《施工事宜会议纪要及款项确认》一份,内容为经双方核对确认,就以下工程施工事实及付款、欠款核对并确认如下:一、冠城D区园***及道路工程2016年8月20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8年8月20日质保到期。结算完成在2017年7月26日,结算金额18,343,608元,开具发票金额18,343,608元,施工及质保期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已付款金额8,594,090.74元,甲方未付款金额9,749,517.26元。二、C区景观工程2018年6月7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20年6月7日质保到期。结算完成在2021年1月13日,结算金额2,068,850元,开具发票金额2,068,850元,施工及质保期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已付款金额0元,甲方未付款金额2,068,850元。三、C区外网工程2017年11月11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9年11月11日质保到期。结算完成在2021年1月13日,结算金额786,900元,开具发票金额786,900元,施工及质保期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己付款金额0元,甲方未付款金额786,900元。双方确认截止本确认书签署日,以上三项工程结算汇总工程款本金21,199,358元,开具发票总金额21,199,358元,甲方己付款总金额8,594,090.74元,甲方欠付工程款总本金合计12,605,267.26元。具体权利义务以合同为准。甲方承诺上述全部欠款继续积极支付。 再查,源溪置业公司提供工作联络单四份,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三份,工作联系单显示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源溪置业公司委托**对冠城C区沥青路面开裂处浇油灌封、冠城C区室外燃气泄爆口防水整改、冠城C区大厦周边花池石材修补、冠城C区大厦外网管道堵塞维修,维修造价合计88,787元。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显示2022年7月25日***代源溪置业公司向长春秋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22年8月1日**代源溪置业公司向长春秋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元,2022年9月28日**代源溪置业公司向长春秋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E区景观道路绿化外网工程款200,000元,合计向长春秋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0,000元。美达园林公司质证对源溪置业公司补充提交的四份工作联络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上述有关案涉质量问题的工作联络单均为被告单方面制作的内部程序性文件,对美达园林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且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工作联络单记载事项已经告知美达园林公司和美达园林公司业已收到被告的维修通知。因此,美达园林公司并不知晓发生了上述质量问题。退一步讲,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将维修事项委托给具有施上资质的企业,以及向***支付对应的维修费用,无法证实质量问题真实存在以及维修款项的实际支出。被告在与美达园林公司多次对账时,甚至是案涉工程移交时均没有向美达园林公司提出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以及维修款项的支出,有违常理,且已经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对被告提供的向长春秋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的38万元款项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问题有异议,上述款项是支付给长春秋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施工的E区工程款,与美达园林公司无关,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源溪置业公司与美达园林公司先后签订《冠城国际D区园***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冠城国际C区雨排水和给水外网安装施工合同》《冠城国际C区园***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上述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美达园林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上述三项工程的施工,源溪置业公司也对三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和接收,且双方就案涉三项工程分别签署了《竣工结算造价协议》,确认案涉三项工程的工程总造价分别为18,343,608元(含质保金122,435元)、786,900元(含质保金39,345元)、2,069,360元(含质保金103,468元),故源溪置业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支付案涉三项工程的工程款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关于源溪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因源溪置业公司与美达园林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签署了《施工事宜会议纪要及款项确认》,经双方核对确认:一、冠城D区园***及道路工程2016年8月20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8年8月20日质保到期。结算完成在2017年7月26日,结算金额18,343,608元,开具发票金额18,343,608元,施工及质保期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已付款金额8,594,090.74元,甲方未付款金额9,749,517.26元。二、C区景观工程2018年6月7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20年6月7日质保到期。结算完成在2021年1月13日,结算金额2,068,850元,开具发票金额2,068,850元,施工及质保期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已付款金额0元,甲方未付款金额2,068,850元。三、C区外网工程2017年11月11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9年11月11日质保到期。结算完成在2021年1月13日,结算金额786,900元,开具发票金额786,900元,施工及质保期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已付款金额0元,甲方未付款金额786,900元。双方确认截止本确认书签署日,案涉三项工程结算汇总工程款本金21,199,358元,开具发票总金额21,199,358元,甲方己付款总金额8,594,090.74元,甲方欠付工程款总本金合计12,605,267.26元。据此可以认定截止2022年6月22日,源溪置业公司尚欠付美达园林公司工程款12,605,267.26元(含质保金265,248元)。关于源溪置业公司提出的维修费88,787元是否应在本案工程款中予以扣除问题,因源溪置业公司仅提供了四份工作联络单,美达园林公司对该四份工作联络单有异议,且该四份工作联络单与双方签署的《竣工结算造价协议》载明的扣款项内容以及《施工事宜会议纪要及款项确认》载明的施工及质保期乙方无违约内容相悖,尚不足以证明应在本案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关于源溪置业公司提出的向长春秋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380,000元是否应认定为本案工程款问题。源溪置业公司表示其按照美达园林公司要求向长春秋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付款,美达园林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款项系源溪置业公司支付给长春秋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施工的E区工程款,现源溪置业公司与美达园林公司对长春秋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施工E区工程无异议,故仅依源溪置业公司提供的三份汇款电子回单尚不足以证实其支付给长春秋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80,000元为本案工程款。综上,依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源溪置业公司尚欠付美达园林公司工程款合计12,605,267.26元。 关于美达园林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问题。因源溪置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其应当向美达园林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美达园林公司主***置业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对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应按照双方签署的《竣工结算造价协议》和《施工事宜会议纪要及款项确认》所载明的内容予以适当调整。 关于美达园林公司主张其承建的工程价款就案涉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因美达园林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均属源溪置业公司冠城国际项目的附属公共设施,不能脱离冠城国际项目而单独拍卖,即不具备拍卖条件,故对美达园林公司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605,267.26元及利息(其中:以9,627,082.2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以122,43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以786,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以2,068,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利息(以12,605,267.2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6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