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2725号
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阜丰路633号办公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泽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火石岭村5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广泽现代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长德路233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泽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广泽现代农业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9元、保全费43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