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3155号 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光大厦8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建设街25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新星宇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98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星宇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