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健生灯业有限公司、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健生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朱有朝,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关于江苏健生灯业有限公司与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朱有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请求法院不解除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4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兆斌
审判员  黄 政
审判员  程 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