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汽车产业园神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宁,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卫,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甘肃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5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5民初9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煜枫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王锡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照阳
书 记 员 孟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