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博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初21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3**省道与永新路交叉口。
负责人:贾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倩,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汽车产业园神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有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德,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广金
审 判 员 何祥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斌
书 记 员 刘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