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市照明管理处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2020号
原告:***,女,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徐州市照明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
负责人:赵晖。
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汽车产业园神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
原告***诉被告徐州市照明管理处、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成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