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长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长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垣辰元高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28民初32号
原告郑州长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陈砦村中街610号。
组织机构代码:59912633-8。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辰元高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锦绣钻石城3号楼3单元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728000030561。
原告郑州长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辰元高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长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长垣辰元高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郑州长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长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长垣辰元高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孟岑